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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陽煙花橫向爆炸炸傷燃放者右眼,生產商被判賠29萬 | |||
2018-02-15 來源:中華網 | |||
湖南人曾某用香煙點燃了“步步高升”煙花后,本應向上飛升的煙花彈卻橫向爆炸,曾某被飛濺的筒體炸傷右眼,成了幾年就要換一次義眼的殘疾人。 記者日前獲悉,湖南省耒陽市法院認定煙花制造商瀏陽市銀宇煙花制造有限公司的產品顯然存在缺陷,應賠償經濟損失29萬余元。 燃放瀏陽煙花被炸傷眼睛 起訴索賠80萬 曾某稱,2016年5月25日是母親生日,為了給母親慶賀,曾某家人在劉某某雜副食店購買了煙花、爆竹及其他物品,花了2408元。 2016年5月24日晚上,大家開始燃放煙花爆竹為老人賀壽,曾某點燃“步步高升”煙花后即往后退,不料被瞬間沖出的火藥彈擊中右眼,昏倒在地。 曾某被緊急送往醫院搶救,拒收后送往南華大學附一醫院,初步檢查為右眼球損傷,醫生建議次日凌晨轉入中山大學附屬眼科醫院住院治療,后被診斷為右眼球破裂傷、右眼眼瞼裂傷。 肇事的“步步高升”煙花只燃放一發,就自動熄滅,共有五發散筒脫出紙箱外,同排的煙花東倒西歪,紙箱也被沖裂。 出院后,曾某仍覺得右眼無光感,右眼看不清。2016年8月19日,他右眼佩戴義眼,每3到5年需要更換一次義眼片。 曾某認為涉案煙花是缺陷產品,將零售商店、經銷商耒陽市祥和煙花爆竹批發有限公司以及生產商瀏陽市銀宇煙花制造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賠償損失約80萬元,其中包括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等費用。 生產商:煙花不是放了一發就滅 銀宇公司辯稱,產品包裝上有燃放要求及警示提示,散筒殘骸是全部燃放完畢的煙花,沒有出現炸筒情況,派出所出警所拍攝的照片與曾某提供的殘骸,可以充分證實曾某陳述不實,煙花不是只燃放了一發就熄滅了,而是全部燃放完畢,不能證實曾某陳述的散筒及飛出紙箱的事實。 該公司還認為,證人均與曾某存在利害關系,證人證言不能作為本案定案依據,且認為曾某要求賠償的費用中多處不合理,請求法院核實。 祥和公司辯稱,曾某如何受傷與該公司無關,曾某請求賠償撫養費沒有相關依據。 零售商店辯稱,事發當天晚上,曾某的姐姐打電話說煙花炸到曾某的眼睛,接到電話之后,店主唐某趕到現場,拍攝了現場的照片并報了警,已燃放的煙花箱體由曾某保管。 法院認定:煙花橫向爆炸顯然存缺陷 經法院審理,認定了以下事實—— 2016年5月22日,曾某姐夫從零售商店訂購了“步步高升”等煙花,5月24日唐某將物品送到曾某家中。 當天晚上,曾家人開始燃放煙花,曾某姐夫燃放了四五個煙花后離開現場,曾某繼續燃放。 當曾某用香煙點燃一個“步步高升”煙花后,筒體被炸出箱體,將曾某右眼擊傷,曾某右眼部當即流血。 曾某親屬即通知唐某,唐某到現場后向耒陽市公安局小水中心派出所報案。曾某被送往醫院檢查。 在中山大學附屬眼科醫院住院治療期間,入院診斷為:右眼球破裂傷:右眼鞏膜裂傷,右眼前房積血,右眼視神經損傷;右眼眼瞼裂傷。 2016年8月19日,曾某右眼被植入義眼。 2016年9月6日,曾某委托衡陽市經緯司法鑒定所做傷殘程度鑒定,該所評定曾某的傷殘程度為六級。 涉案煙花系銀宇公司生產的C級類產品,外包裝盒有燃放說明和安全警示語。零售商店是從祥和公司進購的煙花。事發后,零售商店向曾某支付了22000元。 法院認定,曾某在燃放銀宇公司生產的煙花過程中,煙花彈未正常向空中發射,發生箱包橫向爆炸,飛濺的筒體擊中曾某右眼,致曾某受傷,該涉案產品顯然存在缺陷。 煙花生產商被判賠償29萬余元 法院認為,銀宇公司作為涉案產品的生產者,應嚴格保證產品的質量,但由于不能提供證據證實涉案產品的缺陷是銷售者的過錯產生的,故曾某因使用涉案產品遭受的損害,應由生產者即銀宇公司承擔侵權責任,零售商店和祥和公司作為銷售者,在本案中無需承擔銷售者的責任。 銀宇公司如有證據證明產品缺陷是由零售商店或祥和公司在銷售中的過錯造成的,可另案向其追償。 法院還指出,煙花爆竹本身具有潛在的危險性,曾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能預知燃放煙花爆竹所帶來的危險及可能造成的損害后果,需嚴格按照燃放說明使用產品,但曾某在燃放前未仔細閱讀該產品使用說明及警示內容,對損害的發生也具有過錯,應減輕銀宇公司的侵權責任。 對于曾某的損失,法院酌定由曾某自行承擔30%,銀宇公司承擔70%。 對于賠償的內容和金額,法院認為曾某要求銀宇公司賠償損失80萬余元中的29萬余元有事實依據,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過高部分及其他訴訟請求不符合法律規定,不予支持。 2017年12月1日,湖南省耒陽市法院判決瀏陽市銀宇煙花制造有限公司賠償曾某損失29萬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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